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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1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左祖强、杨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祖强,杨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旭源,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左祖强,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被执行人:杨春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祖强、杨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没有执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诉讼费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左祖强、杨春兰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左祖强、杨春兰交清了其应该承担的诉讼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昭执字第37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晓晖审 判 员  谢茂余代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