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9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浩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9刑初274号被告人身份情 况姓名杨浩出生日期民族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强制措施情况2015年9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 控意 见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大检公诉刑诉[2016]270号指控事实2015年7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浩饮酒后驾驶川 XXXXXX号小型轿车由XX县XX镇XXX大道“XXX”出发,沿XX路行驶至一号岗警台后往XX广场方向行驶,行驶至XX县XX镇XX大道与XX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挡获,后对其提取血样检验。经鉴定,杨浩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9.8±4.0)mg/100ml。杨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无被告人意见对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最后陈述时请求从轻处罚。判决理 由被告人杨浩饮酒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9.8±4.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杨浩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处罚。杨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杨浩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律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 果被告人杨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上诉权利告 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 织判决日 期代理审判员 张秀萍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施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