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终2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赵相果与刘广云、于洪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相果,刘广云,于洪苓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20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相果,曾用名赵向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广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洪苓。上诉人赵相果因与被上诉人刘广云、于洪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相果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上诉撤诉申请书》,称因被告有还款意愿,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相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相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1424元,由上诉人赵相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润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