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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字2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汪世凤与王俊、胡子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世凤,王俊,胡子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字2396号原告:汪世凤。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被告:胡子晗。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世凤诉被告王俊、胡子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汪世凤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俊、胡子晗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汪世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汪世凤撤回对王俊、胡子晗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851元(已减半收取),由汪世凤负担。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开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