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字2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汪世凤与王俊、胡子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世凤,王俊,胡子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字2396号原告:汪世凤。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被告:胡子晗。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世凤诉被告王俊、胡子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汪世凤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俊、胡子晗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汪世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汪世凤撤回对王俊、胡子晗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851元(已减半收取),由汪世凤负担。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开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