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3执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洞信用社与王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洞信用社,王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洞信用社。住所地:中站区龙洞村。被执行人王影,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二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影有购买焦作市金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解放区解放中路109号西城美苑23号楼1单元48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影所有的位于解放区解放中路109号西城美苑23号楼1单元48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转让、租赁、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波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803执278号之一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洞信用社与王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二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等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影所有的位于解放区解放中路109号西城美苑23号楼1单元48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附:(2016)豫0803执2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壹份。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