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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春兰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校争,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春兰,女,1957年7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2015)汝民金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39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汝民金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退出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红宾审判员  徐全福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