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安玉清与行刘占军、尚忠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玉清,尚忠连,刘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安玉清,男,汉族。被执行人尚忠连,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占军(又名刘占钧),男,汉族。安玉清与刘占军、尚忠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99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5)达保字第2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安玉清提供担保的孙莲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房屋一套,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安玉清提供担保的孙莲所有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树明审判员 : 刘 燕审判员 : 韩 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禹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