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4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敏、王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敏,王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395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金文、戴益群,该联社职工。特别代理。被告周敏,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王洲,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敏、王洲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42.5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新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