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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劲儿、朱红庚等与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劲儿,朱红庚,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3民初1745号原告:黄劲儿,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82,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均涛,广东迎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亦寒,广东迎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红庚,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635,住广东省乐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均涛,广东迎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亦寒,广东迎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7XH。法定代表人:邓锐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销售经理。原告黄劲儿、朱红庚诉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绮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劲儿、朱红庚的委托代理人翁均涛、秦亦寒、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的相关情况一、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2009年8月23日。二、房屋地点:珠海市斗门区。三、房屋面积:建筑面积90.57平方米。四、房屋总价款:322103元。五、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2010年10月3日。六、合同约定的计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起始日期:2010年10月4日。七、计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天数:原、被告均确认为1592天。八、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原告主张按已付房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一,被告无异议。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涉案商品房。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交付房产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期限为2010年10月3日,涉案商品房于2015年2月11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具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在本案中,被告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期间为2010年10月4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共1591天。双方确认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一,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51247元(322103元×1591天×0.0001)。虽然原、被告均确认计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天数为1592天,但计算天数有误,应当以本院核实的为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劲儿、朱红庚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金51247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原告黄劲儿、朱红庚已预付),由被告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绮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东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