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5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徐明贵与徐靖靖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贵,徐靖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5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徐明贵。被执行人徐靖靖。申请执行人徐明贵与被执行人徐靖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明贵依据已经生效的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徐靖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徐靖靖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徐明贵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执行人徐靖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明贵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靖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该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廖阿梅代为偿还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徐明贵与被执行人徐靖靖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徐靖靖尚欠申请执行人徐明贵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徐靖靖自愿从2017年1月起每月底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徐明贵2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徐靖靖在靖安法院起诉的债权提前得以实现,则应优先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徐明贵以一次性清偿其债务。二、本案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徐靖靖承担,申请执行人徐明贵垫付后,由被执行人徐靖靖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徐明贵。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且本案已无强制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明贵依据本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徐靖靖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徐明贵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盛烽审判员 梅国芳审判员 谷家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