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兵与曾令勇、刘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曾令勇,刘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2354号原告:李兵,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曾令勇,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刘勇,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李兵诉被告曾令勇、刘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兵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兵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李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 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欣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