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赵瑛(赵英)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瑛,张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赵瑛(赵英)被申请执行人:张红平赵瑛与张红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赵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202民督46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支付令共支付36.2万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经执行人员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先履行20万元,剩余执行款张红平在2016年年底付清,本案和解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甘1202民督46号支付令已和解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宏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