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喻友朋与十堰市辰泓木材有限公司、梅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友朋,十堰市辰泓木材有限公司,梅芳,舒裕婷,梅琳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289号申请执行人喻友朋。委托代理人操昶,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被执行人十堰市辰泓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号。代表人李明玉,该公司临时领导小组组长。被执行人梅芳。被执行人舒裕婷。被执行人梅琳侦。喻友朋与十堰市辰泓木材有限公司、梅芳、舒裕婷、梅琳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03民终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十堰市辰泓木材有限公司、梅芳、舒裕婷、梅琳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十堰市辰泓木材有限公司740万元银行存款及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梅芳1090万元银行存款及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可代理审判员 何 源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