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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小香与被执行人龚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香,龚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朱小香,男,1964年1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龚健,男,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朱小香与龚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3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龚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朱小香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6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龚健负担。因被执行人龚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小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龚健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权属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龚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70775.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55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龚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55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3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