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吕中国与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付东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中国,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付东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财保55号申请人:吕中国,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法定代表人:付东宇,董事长。被申请人:付东宇,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人吕中国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付东宇价值620000元的财产,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担保人吕璐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X街XX号XX号房屋为申请人吕中国的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吕中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吕中国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申请人吕中国缴纳了保全费3620元。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政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