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行初字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田军伟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军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7行初字59号原告:田军伟,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7791-8。法定代表人:吴昌,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永,女,该分局工作人员。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7658-0。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涂晓东,男,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军伟诉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田军伟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军伟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田军伟负担。审 判 长 薛 梅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