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02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凯麦金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享、任阳、李博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336号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男,汉族,住***,身份证号***。被告***,男,汉族,身份证号***。被告***,男,汉族,身份证号***。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具体信息以及住址不明,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的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具体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94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益人民陪审员  龙红翔人民陪审员  徐力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爽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 民事裁定书 文书案号 (2016)湘0602民初2336号 文书拟稿人 方益 报批时间 2016年8月22日 合议庭成员 方益、龙红翔、徐力强 书记员 江爽 原 告 *** 被 告 ***、***、*** 案 由 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的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4元,退回原告***。 庭长意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