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8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845号之二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与被告朱守相、桑长涛、於永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0826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826民初845号判决书中第2页第二段“事实理由:朱守相于2007年9月19日在我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11万元。授信期限10年,年利率6.6555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按月结息,现已欠息逾期,拖欠我行贷款本金29307.78元,本息合计30278.38元。被告已办理房产抵押。”补正为“事实理由:朱守相(借款人)于2014年3月10日有桑长涛、於永磊为其担保,在我行办理农村个人经营贷款200000元。授信期限1年,正常年利率9.00%,还款方式定期按年还款,按月结息。该贷款现已逾期,经我行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支持我行的诉讼请求”。审 判 长 邱建忠人民陪审员 王延河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鲍建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