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4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卢洪海与彭学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洪海,彭学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4614号原告卢洪海。被告彭学岐。本院受理原告卢洪海与被告彭学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卢洪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洪海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洪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新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晨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