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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4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卢洪海与彭学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洪海,彭学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4614号原告卢洪海。被告彭学岐。本院受理原告卢洪海与被告彭学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卢洪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洪海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洪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新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晨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