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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1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山东福尔沃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公司、肖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福尔沃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公司,肖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823号之一原告山东福尔沃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希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田,该公司经理。被告肖田。原告山东福尔沃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公司、肖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福尔沃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福尔沃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福尔沃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94元,减半收取3097元,保全费用2270元,由山东福尔沃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牟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