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259号原告:夏某,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勇,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萍,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王保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萌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