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乐陵市西段乡后灶张村民委员会与张玉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西段乡后灶张村民委员会,张玉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806号原告:乐陵市西段乡后灶张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述博,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坤,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敬,山东广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西段乡后灶张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玉坤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西段乡后灶张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陵市西段乡后灶张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史振洲人民陪审员 周歧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