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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722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减半收取150元。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馨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