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722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减半收取150元。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馨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