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1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天顺印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绍兴县天顺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1988号申请执行人: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94279-2)。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陶公路(柯华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胡晓峰,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县天顺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54159-0)。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新甸。法定代表人:徐阿三。申请执行人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县天顺印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尧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审理中轮侯查封的被执行人绍兴县天顺印染有限公司享有的排污权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19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