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镇国与林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镇国,林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280号原告:林镇国,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山,永春县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阳辉,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镇国诉被告林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镇国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镇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镇国负担。审判员 颜明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泉源速录员 刘静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