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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镇国与林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镇国,林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280号原告:林镇国,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山,永春县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阳辉,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镇国诉被告林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镇国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镇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镇国负担。审判员  颜明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泉源速录员  刘静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