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曹素琴与林松海、曾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素琴,林松海,曾红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3198号原告曹素琴,女,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许建生,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松海,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曾红花,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曹素琴与被告林松海、曾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井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曹素琴负担。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