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张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325号之一申请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2号南宁华润中心西写字楼2501号。负责人程晓勤。被申请人张立新,男,布依族,1967年5月28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担保人重庆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2号南宁华润中心西写字楼2501号。负责人程晓勤。本院受理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张立新、张凯平、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重庆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为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重庆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29号家乐商贸城1-A-11号门面、1-A-12号门面、1-A-41号铺面、1-B-33号铺面、1-B-48号铺面共五套(所有权证号依次为:30471290、30471291、30471286、30471285、30471287)。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8月2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剑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绍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