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张春江与北安市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弘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412号愿告:张春江,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黑龙江省弘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忠国,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江与被告黑龙江省弘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亮审 判 员 许 蕊人民陪审员 杨海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