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0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范昕尉与重庆耀春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昕尉,重庆耀春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668号原告:范昕尉,男,199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耀春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号附1号23-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673W6A。法定代表人:向耀军,职务不详。原告范昕尉与被告重庆耀春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昕尉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范昕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昕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昕尉负担。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