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姚国军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国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82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国军,绰号“孙悟空”,无业。2008年9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1年7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3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辩护人陆逸君、缪艳芸,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6)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国军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于2016年6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吉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国军及其辩护人陆逸君、缪艳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国军于2013年5月2日下午及晚上,经与唐奇峰(已判刑)事先合谋,准备对张某实施诈赌,骗取张某钱财。唐奇峰向卫志松购买了摇头骰子、透视牌等诈赌工具,后安装在江阴市澄江街道某某商行二楼最南面包厢,调试好以确保能控制赌局输赢。后唐奇峰以合伙开设赌场的名义将张某骗至上述地点进行诈赌。期间姚国军负责提供诈赌用的赌资,吴建龙、居建章、胡凯、何鹏程、徐国华(均已判刑)等人分别负责戴隐形眼镜看牌、遥控骰子、在旁边假装扎赌等,共诈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00余万元,实际得款人民币56万元。检察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国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国军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并当庭认定被告人姚国军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姚国军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但辩称:1、赌局是唐奇峰安排的,其只负责提供赌资,不是主犯;2、其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应当认定自首。被告人姚国军的辩护人陆逸君提出:1、被告人姚国军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应认定自首;2、被告人姚国军虽系主犯,但地位、作用相对较小;3、被告人姚国军亲属愿意代为退赔,建议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国军经与唐奇峰(已判刑)经事先合谋,准备对张某实施诈赌,骗取张某钱财。被告人姚国军负责准备赌资,唐奇峰负责安排诈赌人员、场地,并预先向卫志松购买了摇头骰子、透视牌等诈赌工具安装在江阴市澄江街道某某商行二楼最南面包厢,经调试确保���控制赌局输赢。2013年5月2日下午及晚上,唐奇峰以合伙开设赌场的名义将张某骗至上述地点进行诈赌,期间姚国军负责在诈赌时“放水”并记帐,吴建龙、居建章、胡凯、何鹏程、徐国华(均已判刑)等人分别负责戴隐形眼镜看牌、遥控骰子、在旁边假装扎赌等,共诈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00余万元,实际得款人民币56万元。案发后,同案人居建章、胡凯、何鹏程、吴建龙分别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90000元、170000元、5000元、13000元。2016年3月3日被告人姚国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姚国军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就损失赔偿达成一致,由被告人姚国军赔偿人民币200000元作一次性处理,现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姚国军表示谅解。上述事���,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作案地点及参与人员情况。2、暂扣、发还收据及赔偿款收条,证明损失赔偿情况及谅解情况。3、未到庭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证明其被唐奇峰、姚国军等人采用诈赌方式骗钱的经过情况。4、同案人唐奇峰、陈薛忠、吴建龙、胡凯、何鹏程、徐国华的证言笔录,证明合谋及参与诈赌的经过情况。5、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姚国军的前科、劣迹情况及同案人员的判决情况。6、案件侦破经过,证明案发的经过情况。7、被告人姚国军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国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姚国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上述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国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认定构成自首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姚国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姚国军系自首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姚国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诈骗犯罪事实,当庭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姚国军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公诉人当庭也认定被告人姚国军的行为构成自首,故对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姚国军当庭提出不是主犯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姚国军与唐奇峰事先合谋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姚国军为���赌提供资金,事后也按照约定分得赃款,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对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姚国军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案情与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国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XX星人民陪审员  倪志强人民陪审员  姚耀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