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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2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谢金生与谯剑波、赵艳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金生,谯剑波,赵艳艳,张家港市新贝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2136-3号申请执行人:谢金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伟军,张家港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谯剑波。被执行人:赵艳艳。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新贝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法定代表人:谯剑波,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杨石夫,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金生与被执行人谯剑波、赵艳艳、张家港市新贝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蒋桥村所有房产及土地,但上述房产均有抵押。2016年1月7日,张家港鑫泰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以位于张家港市港口开发的联体别墅(西首122、123、125、126、127、128号六套)作为本案的抵押物,但上述别墅尚未竣工验收,暂无法处置。另查明,执行中,被执行人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1640000元。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谯剑波、赵艳艳、张家港市新贝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64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75996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谢金生,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金生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0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谢金生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兴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