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茂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704号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路(香格里拉家园)。法定代表人曹祥兵,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裕进,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元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