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2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白会宏、夜建国与瓜州县苍南鸿基工程有限公司、徐德富、肖盛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会宏,夜建国,瓜州县苍南鸿基工程有限公司,徐德富,肖盛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2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会宏,男,生于1968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夜建国,男,生于1977年1月24日。被执行人:瓜州县苍南鸿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瓜州县彭家桥。法定代表人:肖盛兵,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德富,男,生于1959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肖盛兵,男,生于1967年3月6日。本案在执行白会宏、夜建国与瓜州县苍南鸿基工程有限公司、徐德富、肖盛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致该案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生标审判员 王喜明审判员 张爱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志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