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菊、蒋某1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菊,蒋某1,蒋某2,蒋某3,何元礼,代聂贵,代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执64号申请执行人周菊,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申请执行人蒋某1,女,200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申请执行人蒋某2,女,200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申请执行人蒋某3,男,200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何元礼,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执行人代聂贵,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代顺全,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菊、蒋某1、蒋某2、蒋某3与被告人何元礼、代聂贵、代顺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浙金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何元礼、代聂贵、代顺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菊、蒋某1、蒋某2、蒋某3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前往武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提取了被执行人何元礼缴纳的6894元赔偿款,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通过法院与银行“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三被执行人存款情况,前往浙江省第三监狱、浙江省第五监狱和浙江省金华监狱提审三被执行人,并委托三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和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调查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三被执行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现正在监狱服刑。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元礼在公安侦查阶段预缴的689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暂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作了回告后,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先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执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何元礼、代聂贵、代顺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伟审 判 员 张国军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于廖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