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辉与孙洪伟、王艳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孙洪伟,王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702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干部。被执行人孙洪伟,男,工人。被执行人王艳荣,女,工人。王辉与孙洪伟、王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冠民初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孙洪伟、王艳荣偿还申请人王辉借款本金170000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未能查到,也查找不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冠民初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邢光庆执行员 刘子合执行员 张洪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向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