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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辉与孙洪伟、王艳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孙洪伟,王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702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干部。被执行人孙洪伟,男,工人。被执行人王艳荣,女,工人。王辉与孙洪伟、王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冠民初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孙洪伟、王艳荣偿还申请人王辉借款本金170000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未能查到,也查找不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冠民初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邢光庆执行员  刘子合执行员  张洪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向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