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24号原告佘玉营与被告浙江盟猪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兰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兰劳人仲案字(2015)第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佘玉营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共计72739.4元、执行费991.0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提出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2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童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