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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4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郑瑞文、邓绿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郑瑞文,邓绿园,郑方文,张艳花,郑电文,何凤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8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675003672P。代表人覃线香,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梁佳佳,该支行综合管理部业务员。委托代理人李文敬,广西文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瑞文。被告邓绿园。(系被告郑瑞文之妻)被告郑方文。被告张艳花。(系被告郑瑞文之妻)被告郑电文。被告何凤梅。(系被告郑电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被告郑瑞文、邓绿园、郑方文、张艳花、郑电文、何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厚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志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