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6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丁渭军与金华厚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周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渭军,金华厚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周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6943号原告:丁渭军。委托代理人:陈XX,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元,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厚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工商城A区D幢5单元101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周振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周振宇。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渭军诉被告金华厚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周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渭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金华厚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周振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渭军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渭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1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渭军负担。审 判 员 施春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苏芹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