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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某1,李某与杨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李某,杨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3170号原告:杨某1,男,194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李某,女,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廷珍,重庆市潼南区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2,女,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李某诉被告杨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李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杨某1、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