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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某某及廖某某、杨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邓某、王某某、杨某某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某,徐某某,邓某,王某某,杨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易某某,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勐腊县某某村委会某某村小组。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90年6月1日出生,云南省祥云县人,住勐腊县勐腊农场某某分场场部某某路口。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小龙潭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邓某,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勐腊县勐腊农场某某分场五队54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5年11月13日出生,哈尼族,住勐腊县勐腊农场某某分场三队。被执行人杨某某甲,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哈尼族,住勐腊县勐腊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易某某及廖某某、杨某、杨某某(2015西执字第35号)分别与被执行人徐某某、邓某、王某某、杨某某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赔偿款邓某4350元、王某某4350元、杨某某甲2000元,共计10700元;扣减执行费458.68元(本案执行费50元、2015西执字第35号执行费408.68元),现已兑付10241.32元(本案兑付2164元、2015西执字第35号兑付给廖某某、杨某、杨某某8077.32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小龙潭监狱服刑,其本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亦无赔偿履行能力;申请人易某某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状况,属于特困群体。国家已给予其一次性司法救助资金6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刑初字第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被告人徐某某、邓某、王某某、杨某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某经济损失9084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燕审判员  吴刚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