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6年8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3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某从2024年1月起耕种李某某、张某某承包土地7.65亩,耕种期4年,抵顶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所欠借款人民币23000.00元,双方债务结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柏恒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