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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5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杭州久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久祥进出口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5593号原告:杭州久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郭东园巷*号***室。法定代表人:李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加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妮,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号**楼。法定代表人:练亦伟,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号太平金融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李劲夫,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志宇、郑梁,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久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保险标的物为海上运输货物,原告的投保条款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包括所有风险(包括仓至仓条款),原告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之间缔结的为海上保险合同,本案系典型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40条规定:“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并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案涉保险标的物为海上运输货物,原告的投保条款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包括所有风险(包括仓至仓条款),原告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之间缔结的为海上保险合同,本案系海上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40条规定,本案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被告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因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故其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4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海事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东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伴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