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7民初7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林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336号原告林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余达荣,重庆市合川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林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亚萍负责对案件的审判。经审查,原告于2016年1月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6年2月1日本院作出(2016)渝0117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2月21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该民事判决书,2016年3月12日本院向被告送达了该民事判决书。2016年8月1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认为,原告本次起诉距上一次起诉离婚不足六个月,且无新情况新理由,不应当受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某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亚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瑞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