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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吴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4日作出的(2012)涟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由被执行人吴某乙按每人每月300元支付吴涛海、吴越海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的抚养费。2、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某乙常年在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李洪毅审判员  严楚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新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