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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民终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丁果德等与范淑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果德,范淑珍,丁荣德,丁敬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果德,住安达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淑珍,住安达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荣德,住大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敬德,住安达市。上诉人丁果德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果德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果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果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丁果德负担。本裁定为��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霖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