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魁小莲与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魁小莲,白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41号原告魁小莲。被告白涛。原告魁小莲与被告白涛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11月9日登记立案,2016年1月2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魁小莲、被告白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5日,被告提出向盛誉(系原告配偶)借款,盛誉当即同意了被告的借款请求,向被告借款5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盛誉现金伍万元整,以别克车作为抵押。随后,被告向盛誉交付了别克车作为抵押。2013年10月,作为抵押的别克车真正车主凭相关产权证明向原告主张对该车的所有权,并在相关执法人员的协助下开走了别克车,原告才得知该车并非被告所有。后,盛誉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2014年5月,盛誉离世,原告继续向盛誉索要借款,被告仍然推脱不予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200元;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借款5万元是事实,但是2013年12月给出借人偿还了3万元。现还有2万元没有偿还。审理查明,原告魁小莲与盛誉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25日,被告白涛以一辆别克车作为抵押,向盛誉借款50000元,盛誉当即同意了被告的借款请求,向被告借款50000元,被告为其出具了借条。2013年10月,因作为抵押物别克车并非被告所有,原车主在相关执法人员的协助下提走了别克车。后,盛誉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偿还。2014年5月,盛誉因故去世。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仍推脱没有偿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款借条、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予以证实。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魁小莲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3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5元,由被告白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