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溧水区丰华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吴伟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溧水区丰华装饰材料经营部,吴伟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81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溧水区丰华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陈玉青。被执行人吴伟兵,男,1974年9月19日生,汉族。关于南京市溧水区丰华装饰材料经营部与吴伟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溧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邓树林执行员 陈庆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飞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