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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峰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临漳县宏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峰峰矿区高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吕金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漳县宏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峰峰矿区高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吕金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峰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临漳县宏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成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清,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峰峰矿区高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金良。被告:吕金良。原告临漳县宏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福建筑公司)与被告峰峰矿区高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盖乳业公司)、吕金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福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成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盖乳业公司、吕金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宏福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高盖乳业公司偿还原告欠款1854781元,被告吕金良负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3月至2010年12月原告给被告高盖乳业公司建造了办公楼、宿舍楼、道路、仓库、车库等建筑物及设施。因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2554781元未付,原告于2013年4月6日向峰峰矿区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7月5日达成还款协议,原告撤回了起诉。协议签定后,被告仅履行了协议第一条,即将其在天玺建材有限公司7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对剩余1854781元的欠款被告未如期履行。另外,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吕金良自愿以自己的房产对其中的55万欠款进行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盖乳业公司、吕金良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3月-2010年12月宏福建筑公司为高盖乳业公司建造办公楼、宿舍楼、牛舍、仓库、车库等建筑物及设施,双方签订多份工程承建协议。经双方结算,截止到2013年3月尚欠宏福建筑公司工程款1771106元、利息783675元。2013年4月宏福建筑公司诉至本院,经调解,双方于2013年7月5日达成还款事宜协议书,载明:“一、乙方(高盖乳业公司)在邯郸市峰峰天玺建材有限公司处有70万元债权,于2013年12月30日到期,乙方自愿将该债权转让给甲方(宏福建筑公司),到期后乙方同意邯郸市峰峰天玺建材有限公司将该款直接支付给甲方。二、乙方于2014年8月30日前给付甲方工程款521106元(伍拾贰万壹仟壹佰零陆元整)。三、剩余工程款55万元(伍十伍万元整)乙方于2014年10月30日前支付给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吕金良自愿以个人坐落于峰峰矿区滨河东路166号福源小区11号楼202号房提供抵押担保并愿将该房的房产证交于甲方。如乙方不能按时履约,吕金良同意以该套房产折价55万元(伍十伍万元整)抵顶给甲方。四、如乙方能够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将放弃利息783675元,如不能按期履行,甲方将保留向乙方追讨利息的权利。五、乙方法定代表人吕金良同意将本人的第96××85号房产证交由甲方保管,保管至本协议履行完毕,甲方保管期间不得将房产证损毁、丢失、涂改、转让、租借或抵押。”2013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13)峰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宏福建筑公司撤回起诉。还款事宜协议书签订后,高盖乳业公司将其对邯郸市峰峰天玺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70万元转让给宏福建筑公司,现宏福建筑公司已实现该债权。高盖乳业公司对协议书载明的其他款项即工程款1071106元,利息783675元,合计1854781元至今未履行。另查明,高盖乳业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4日,法定代表人吕金良,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双方签订工程承建协议后,宏福建筑公司按承建协议约定为高盖乳业公司建造办公楼、宿舍楼、牛舍、仓库、车库等建筑物及设施,高盖乳业公司理应按工程承建协议向宏福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013年7月5日还款事宜协议书是双方就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还款事宜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宏福建筑公司要求高盖乳业公司偿还185478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高盖乳业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吕金良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吕金良应当对高盖乳业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承担举证责任,但吕金良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应当对高盖乳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峰峰矿区高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漳县宏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854781元,被告吕金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1493元,保全费2520元,由峰峰矿区高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俊英人民陪审员  张超鹏人民陪审员  赵彭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