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5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仵红霞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山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仵红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山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2195号原告:仵红霞,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16日,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吕金良,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17日,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委托代理人:李海波,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程基山,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9277703-0。被告:刘山林,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25日,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何大劝,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25日,住址同上。系刘山林之妻。原告仵红霞与被告刘山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6年7月24日22时,被告驾驶津K×××××小型轿车,顺郸城县福后街自西向东行驶至中央公馆小区东30米处时,将前方步行的原告撞到。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郸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刘山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山林辩称,同意赔偿原告20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山林当庭赔偿给原告仵红霞各项损失20000元;二、从此两清,别无纠缠。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仵红霞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新颜审判员  张晓伟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赫华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