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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执2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粉兰与长兴三迅特种继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粉兰,长兴三迅特种继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2668号申请执行人张粉兰。被执行人长兴三迅特种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法定代表人:姚顺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6)浙0522民初29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长兴三迅特种继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长兴三迅特种继电器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小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俊军 微信公众号“”